张贵峰:“副局长举报局长”难以复制

2012年11月29日14:15  青年时报 微博

  张贵峰

  无论是体制内下级举报,还是体制外社会举报,目前我们都还缺乏充分到位的保护制度。我们缺少一部专门针对举报或证人保护的根本性法律,如《证人(举报)保护法》

  11月27日,广东英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郑北泉被纪委调查。而实名举报郑北泉的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表示,因为郑北泉涉及毒品犯罪,才会实名举报,“这不是官员内斗,是原则问题”。

  如果谢龙生所述属实——“这不是内斗,是原则问题”,其勇于坚持原则、与腐败行为作斗争,敢把顶头上司拉下马的行为,无疑非常值得钦佩。

  其实,即使谢龙生并非完全纯粹基于“坚持原则”,他的这种举报行为,也仍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。毕竟,对于包括腐败在内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,举报人的“动机”以及其自身是否清白,都并不是最重要的,最重要的在于,其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。

  谢龙生的这一举报反腐成果,实际上再次告诉我们一个简单道理:体制内的下级实名举报上级,尤其是像这种副局长举报腐败局长,从反腐效果上看,相比一般常见的民间、社会举报,更为高效,往往是“一抓一个准”。

  但是,在现实生活中,这种下级举报上级的高效反腐方式,又有多大可复制性呢?答案恐怕很难让人乐观。当然并不仅是因为担心敢于“坚持原则”的下级太少,而主要在于,其一,囿于行政体系固有的“上命下从”式权力运行机制,“下级监督上级”事实上是一个难度极大的事情。

  其二,更重要的是,从“举报保护”本身来看,无论是体制内下级举报,还是体制外社会举报,目前我们都还缺乏充分到位的保护制度。一方面,迄今为止,我们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举报或证人保护的根本性法律,如《证人(举报)保护法》;另一方面,在现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,虽然不乏相关举报保护规定,但大都显得比较粗略笼统,多是原则性规定,缺乏应有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。比如,举报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得到保护、得到何种保护、保护到什么程度;保护主体是谁、标准是什么;一旦保护不力,应当如何追责;等等。

  事实上,这种保护匮乏局面,谢龙生的举报经历便是一个很好的见证。身为公安局副局长,谢龙生在举报之后,不仅很快“被调离公安队伍”,而且在被举报者已被“立案检查”的情况下,仍没有恢复原来的工作。而最近,原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闹得沸沸扬扬的“不雅视频”举报,更是生动诠释了这一点:原本早就由“内部公安干警”掌握的举报证据——“不雅视频”,在蛰伏5年之后,才姗姗来迟地通过网友得以公开。

  因此,“副局长举报局长”式的实名举报,尽管个案效果不凡,但却不易复制。真正可靠和可以期待的,还是加速和强化上文所言相关制度的建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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